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购上海驻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 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阿里案行本机关于2021年8月12日对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网络)收购上海驻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驻云科技)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巴巴
经查,中国驻云政处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网络但不具有排除、技术限制竞争的有限有限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公司公司股权规定,向阿里网络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收购上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信息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科技依据,罚决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定书陈述、申辩、阿里案行要求听证的巴巴权利。阿里网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中国驻云政处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阿里网络于1999年在浙江省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阿里主营业务包括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零售及批发商业、物流服务、生活服务、云计算、数字媒体及娱乐、创新业务等,2015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驻云科技于2013年在上海市注册成立,主要从事云管理服务业务,2015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存续股东一:戈壁盈智(上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戈壁盈智)于2011年在上海市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2015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存续股东二:天津红杉聚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红杉)于2010年在天津市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数字新媒体、医疗健康、消费品等领域的投资业务,2015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二)交易概况。
该交易系股权收购。2015年12月17日,交易各方签署协议,阿里网络收购驻云科技28%的股权。交易前,自然人(略)、戈壁盈智、天津红杉对驻云科技实施共同控制。交易后,自然人(略)、阿里网络、戈壁盈智、天津红杉对驻云科技实施共同控制。2016年1月21日,驻云科技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015年12月17日,阿里网络收购驻云科技股权并取得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15年度,阿里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天津红杉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6年1月21日,驻云科技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阿里网络收购驻云科技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决定给予阿里网络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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